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号)的规定,依照《沧州市湖北商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的使用范围
依照《沧州市湖北商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,本着“取之于会、用之于会”的原则,会员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:
1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;
2、协会办公场地和聘用人员的费用;
3、聘请专家、学者作学术报告、专题讲座的开支;
4、出版刊物、编印教材、订购业务书刊、报刊杂志等开支;
5、其他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开支;
二、会费收取标准
1、会长(单位)会费标准为50000元/年;
2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(单位)会费标准为20000元/年;
3、各理事(单位)会费标准为5000元/年;
4、各会员(单位)会费标准为1000元/年。
三、会费管理办法
1、既是理事(单位),又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单位),会费按就高原则缴纳。
2、会费应于每年11月1日前缴纳,一次缴纳一年会费。
3、根据《章程》规定,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4、本协会收取会费时,必须使用由河北省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,并设立收支帐册。
5、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,协会收取的会费只能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事业,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谋取福利或挪作他用。
6、协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监督。
7、协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。
8、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